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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两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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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钱书忠  阳超轩)日前,央行联合财政部、农业部等多部委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并在全国选取了278个试点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民可以通过“两权”抵押获得贷款。

  出台“两权”抵押办法,其出发点是解决农民的金融服务中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这一政策预期是基于以下假设:即一般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传统的和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性投资和非农经营活动,由于缺乏担保抵押物,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两权”抵押办法是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贷款方式。笔者在实践中了解到,在农民的贷款行为中,存在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盲目投资、张家借李家用等现象,潜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农民赖以生存的房屋虽然具有稳定性,但是仍然面临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只能盖一处房屋,如果以农房作为抵押物,当投资出现风险时,在理论上和法理上银行可以收回农户的房屋,可现实情况是因为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或一处房屋,银行如果把房屋收走,农民就无处栖身,银行若不处置房屋,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而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可以处置的,但现实情况却存在难以处置的问题:其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处置,农民就会失去土地,没有地种,最基本的生活就没有保障,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其二,牵扯到怎么处置、谁来购买土地经营权的问题。若仅处置经营权,很难找到接手的合适人选;若处置所有权,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无法处置,于法无据。因此,本着从防范贷款风险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两权”抵押贷款时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弄清抵押物价值和变现难易。农民对房屋有使用权,对承包土地有经营权,但并不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不可以转让和交易,其价值的实现十分有限。而“两权”抵押办法出台后,农民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拿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其土地、房屋价值和变现难易是决定贷款有无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银行在贷前调查时,一定要认真核查用于抵押的土地、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是否有抵押价值,是否能处置变现。若价值不大,处置变现难,则要慎之又慎。

  二是要弄清抵押物的权属问题。农民的房屋使用权大都在父母名下,若是独生子女,权属比较清晰;若是多兄多弟,则存在房屋使用权的分割问题。银行在调查农民的房屋使用权时,一定调查了解其家庭人口状况,明晰其房屋使用权权属,以免贷款出现风险时,处置房屋产生矛盾纠纷,影响房屋的处置。而农民承包的土地,有的自己搞经营,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权属则比较明晰;有的流转给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新的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做担保抵押,一旦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出现风险,很容易产生矛盾。而银行对具有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放贷是以一定期限的收益权为基础进行评估,因此面临的风险很大。银行在调查这类农民时,一定要摸清土地经营权的权属。若是流转的土地,承包方抵押贷款时,一定要经发包方同意,以免因权属不明晰而发生争议。

  三是要弄清农民的人品和经营能力。农民用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只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真正的贷款风险来源于农民的人品和经营能力。一个人品好、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即便贷款不用抵押,他们也会按期偿还贷款。如果一个人品不好,又没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即便你给他一座金山银山,他也会坐吃山空。因此,对农民的人品和经营能力进行深入调查,掌握真实的、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也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

  四是要控制好“两权”抵押风险。银行要与政府设立的“两权”抵押交易中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相互提供抵押物现值与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变化,为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分析评估、确定“两权”抵押贷款率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银行要完善内控各项制度,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过程中,严把“两权”抵押贷款关,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在贷后检查工作中,若发现不按用途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要及时追回贷款,化解和降低贷款风险。

   

作者:钱书忠 阳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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