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了解到,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拟定费率的原因是当车辆出险需要修理时,是按照全新的零配件进行更换修理,其维修费用也是新配件的费用,配件费用必须与新车购置价对应。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内对其进行补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也由此,当车辆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该车辆当时在市场上的价格作为理赔的依据。
不过,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已经和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在二手车投保时,保额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价值确定。但目前市场上“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仍是主流,保险公司不愿主动让出部分保费。
笔者致电沪上人保、平安、太保等产险公司咨询,消费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车损险的投保金额。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如果车辆出险,其维修理赔的费用要打上折扣,具体比例为“车损险投保额/车辆新车购置价”。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客服人员解释说,如果按照折旧价投保就被视为不足额投保,一旦需要理赔时,通过保险报销的费用自然也会相应打折。由此看出,如果车主按照低的价格投保,似乎在投保时的花费少了,但是真正出险时却未必“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