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出台 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国务院第69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现将盐业专营法规条款中关于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告知如下: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提醒广大经销商:新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并没有所谓的放开,并且对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所有经营食盐的商户,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听不法商贩忽悠,要按照国家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守法经营食盐业务,向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正规企业合法购进食盐,确保自己利益不受损失。
注:目前,邵阳市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只有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及其各县(市)分公司。
附:
《食盐专营办法》